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弄虚作假、违规转让出租保障房、无正当理由长期不缴纳租金和物业费……这些行为以后不能有,否则就会面临联合惩戒,租房购房都会受到影响。
为规范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管理,推进住房保障信用体系建设,营造良好的住房保障信用环境,市住建局组织起草了《南宁市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6 月 8 日面向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社会各界人士可以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邮箱:282868742@qq.com。
拟建立全市统一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管理平台
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
据介绍,随着住房保障工作不断推进,保障家庭数量不断增多,然而住房保障相关主体信用理念尚未形成,以致因信用缺失引发的问题屡见不鲜,加强对住房保障相关主体信用信息的管理,提高住房保障相关主体的诚信意识迫在眉睫。目前,南宁市尚无相关的管理办法对住房保障信用信息采集范围、采集方法、评价标准、评价体系、信息应用及信息公开等进行规范,亟需制定相应办法予以完善。
《办法》分为八章,共 45 条。《办法》明确了信用主体包括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、购买人或者承租人,货币补贴的申请人、保障对象,组织集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用人单位,以及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、物业服务企业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。
根据办法,市住建局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平台,实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。
采用等级制 按 5 个等级实行分类评价管理
《办法》明确了定性评价采用等级制,按照优秀、良好、轻微失信、较重失信、严重失信 5 个等级实行分类评价管理,同时结合南宁市现行住房保障政策的禁止情形,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其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失信行为、较重失信行为及严重失信行为。《办法》还对失信行为信息设定了有效期,有效期届满后不再作为信用主体信用评价依据。
信用主体未发生失信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信用等级评价为优秀:譬如,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小区公共秩序维护,表现突出的;积极协助有关部门、物业服务企业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管,提出建设性意见且表现突出的;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,因有益社会的先进事迹,获得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、奖励的;积极参与住房保障相关试点工作,按要求完成相关目标任务的。信用主体未发生失信行为的,信用等级评价为良好。
拖欠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租金、物业服务费累计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信用等级评为轻微失信。发生 2 次(含)以上轻微失信行为的等行为列为较重失信行为。
此外,发生 2 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;隐瞒真实情况、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住房保障资格的;违规参与出售、出租、出借销售型保障性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;提供虚假材料办理销售型保障性住房转完全产权(商品住房)及上市交易的;参与转借、转租、擅自互换租赁型保障性住房或者改变住房用途等行为,信用等级评价为严重失信。
严重失信行为 取消参与住房保障资格
《办法》规定按照失信行为等级对信用主体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,尤其是对严重失信行为加大信息披露力度,并实行联合惩戒,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威慑力。
记者了解到,轻微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为 1 年,较重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为 2 年,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为 5 年,自失信行为信息认定之日起计算,有效期届满后不再作为信用主体信用评价依据。对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信用主体,管理机构可延长其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。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系统的,有效期从其相关规定。
此外,还对较重失信的信用主体,按规定采取下列惩戒措施:如,在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,不受理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住房保障申请,或者取消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参与住房保障相关业务的资格;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,将其列为重点核查或者监督检查对象。
对严重失信的信用主体,按规定采取下列惩戒措施:在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,不受理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住房保障申请,或者取消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参与住房保障相关业务的资格;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,将其列为重点核查或者监督检查对象;纳入住房保障严重失信名单,按照有关规定将其信用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,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。
其他失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行为 不予信用修复
据了解,《办法》遵循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,对能够依法纠正失信行为、消除不良影响的信用主体,对轻微、较重、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信用修复的条件和流程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。
比如,轻微失信行为信息自认定之日起已满 3 个月;已接受处理及整改或者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;不存在违反信用修复承诺的情况,且自上一次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一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。
较重失信行为信息,信用主体提请信用修复时须满足下列条件:较重失信行为信息自认定之日起已满 6 个月;已接受处理及整改或者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;不存在违反信用修复承诺的情况,且自上一次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一年内未再次发生同类失信行为。
严重失信行为信息,提请信用修复时须满足下列条件:自认定之日起,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已在市信用门户网站公示满 6 个月以上;已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,履行处罚要求,并通过赔偿或挽回损失、消除不良影响得到当事人谅解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或扩大,经管理机构确认处罚整改到位;不存在违反信用修复承诺的情况,且自上一次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一年内未再次发生同类失信行为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信用修复:失信主体未停止失信行为或未完成整改的;同一失信主体被其他失信认定部门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;失信主体在获批信用修复后,不履行信用承诺,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:失信主体已进入清算、破产程序的(依据法院裁决进行破产重整的企业除外)。( 记者 凌剑伊)
编辑:李敏军